HOME │ SITE MAP │ CONTACT US

知通姦逾半年 有新證仍可告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
依《民法》規定,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話,就構成通姦行為,會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之一。若發現配偶有外遇通姦行為,如果事前有同意,或事後有原諒對方,或知道對方外遇通姦行為超過六個月,或自外遇通姦行為發生後超過二年的話,就不可據此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。刑法上知道對方外遇行為超過六個月,也不能控告通姦、相姦罪。
如果發現伴侶外遇,對方也承認了,第三者也回應她做錯了,看起來自己已因對方認錯而原諒對方,再加上知道伴侶外遇通姦行為已超過六個月,依照《民法》規定,你就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但是,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證明伴侶有新的外遇通姦行為,就可以在發現後六個月內,向法院先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及民事離婚訴訟,離婚訴訟中就可向法院要求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。